暖“东”护民 她终于“老有所居”
发布时间::2024年10月30日 来源:
“感谢检察官帮我解决住房问题,让我老有所居。”近日,东区检察院检察官对赖某某回访时,她激动地说道。 2011年5月,68岁的李某某与67岁的赖某某(女)登记结婚,并签订《婚前财产协议》,约定:“李某某在东区的一套住宅所有权、处理权归本人所有。婚后赖某某住进李某某家,如李某某先去世,赖某某改嫁则将房屋交给李某某儿女,未改嫁则住到去世为止,赖某某去世后,房屋交归李某某儿女。”2022年12月,李某某离世后,赖某某与李某某子女三人因继承纠纷诉至法院。经法院调解达成协议,该房屋由李某某的小儿子李某单独继承所有,赖某某享有该套房屋的居住权。 “检察官,我现在有家却不能回,能不能帮帮我?”今年6月的一天,焦急无助的赖某某来到东区检察院寻求帮助。原来调解书生效后,李某趁赖某某外出期间,擅自将案涉房屋钥匙更换,致赖某某“老无所居”。 考虑到赖某某系80岁的老龄妇女,自身维权能力弱,东区检察院遂开通“绿色通道”快速受理,并指派具有调解经验的检察官承办该案。鉴于该案系家事纠纷,且日后双方需长期相处,为促成案结事了人和,办案人员决定先行引导当事人进行和解。 今年初,为更好维护弱势群体权益,东区检察院与东区法院联合设立“暖东”护民工作室,依托工作室建立的民事和解协作机制,检察机关与法院联合开展调解工作,凝聚合力提高解纠效果,尽快帮助赖某某取得居住权。 经调查发现,李某某与赖某某再婚后共同生活11年,双方积累了较深的夫妻感情,李某某去世后赖某某未再改嫁。赖某某与李某某子女三人因继承发生分歧诉至法院后,关系已产生裂痕,后又因居住权问题多次发生争吵,双方矛盾激化。检察机关认为,李某某出于保障再婚配偶居住生存、生活安定的考虑,为赖某某设定居住权益,虽发生于民法典实施前,但其居住权仍应受到保护,李某即使通过继承方式取得房屋所有权,亦有义务配合让渡居住使用权益。 办案人员研判找准案件突破口,先行通知李某的两位姐姐到场,向其释法说理,赢得二人的思想认同,再一同上门联合开展争议化解工作。现场和解过程中,考虑到双方之间的特殊关系及对立情绪,办案人员灵活运用“背靠背”“情义融化”“利益平衡”“借力化解”法等和解方法,从情、理、法等方面分别与当事人进行沟通,逐一释法,并从人伦常理、弘扬孝老爱亲的传统美德等方面引导当事人换位思考,促使双方解“法结”、化“心结”。经过多次调解,李某与赖某某达成和解协议:赖某某享有房屋居住权,李某将案涉房屋钥匙交付赖某某,并承诺在居住过程中如更换钥匙将及时将新钥匙交付赖某某。双方在检察机关和法院的见证下握手言和。至此,赖某某居住权问题得到妥善解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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