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爱封存,让阳光照进那段微瑕的青春
发布时间::2023年11月28日 来源:
“感谢检察官帮助,感谢你们帮我保住了工作,让我可以继续过安稳的日子。”11月9日,家住攀枝花市东区的唐某满怀感激之情,将一面锦旗和一封感谢信送到了东区检察院检察官手中。 “尘封”的往事 不久前,唐某在办理新公司入职审查时,用人单位要求提供无犯罪记录证明。对普通人来说,这可能只是一件小事,对唐某来说,却揭开了他心底那段尘封已久又最不愿忆起的往事…… 2007年2月,唐某因年少鲁莽冲动走上犯罪道路,被判处一年缓刑。因其犯罪时未满十八周岁且被判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为了促使唐某将来更好地回归社会,本着“教育、感化、挽救”未成年人的原则,在案件判决生效后,东区检察院依法对唐某一案执行了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制度。 事后,唐某幡然悔悟,努力改过自新,顺利回归社会。成年后,唐某从事交通运输工作,组建了幸福小家庭,养育了两个可爱的孩子,成为一个有责任有担当的守法好公民。 本以为这桩往事尘封多年,再不会被提及。不曾想,自己工作多年的公司重组,新公司要求新老员工都必须提供无犯罪记录证明才能上岗,就这一张薄薄的纸,成了他继续谋生计的“拦路虎”,眼看着提交材料的时间越来越近,心里愈发着急。 “焦急”的诉求 “检察官,公司要求我这几天提供无犯罪记录证明,我年少无知时犯过错……请你们一定要帮帮我!”11月8日上午,唐某带着家人一同来到攀枝花市人民检察院12309检察服务中心寻求帮助。 攀枝花市检察院控告申诉部检察官耐心询问相关情况后,敏锐感觉到,院未成年人刑事检察部应该能帮上忙,于是请未检部门检察官一同接访。 在市院检察官的指导下,唐某提供了当年的刑事判决书、身份证等印证材料,经审查,唐某的诉求合理合法。为尽快回应当事人诉求,解决当事人问题,攀枝花市检察院快速反映,立即启动一体履职工作机制,向东区院移送督办通知书及相关材料,要求东区检察院高效办理。 “当年年纪小犯了错,回想起来真的很后悔,之后我一直踏踏实实过日子,再没干过违法的事,没有这份犯罪记录证明,就会失去这份工作,不敢想我要怎样养活我的孩子和家人。”当天下午,东区检察院检察官第一时间接访唐某并了解核实相关情况。 “无痕”的回归 根据《关于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的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规定,犯罪时不满十八周岁,被判处五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以及免予刑事处罚的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应当依法予以封存,其申请开具无犯罪记录证明时受理单位应当开具。为让唐某尽快拿到无犯罪记录证明,东区院检察官当即与公安机关联系,释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关于建立犯罪人员记录制度的意见》相关规定,督促落实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制度要求,为唐某出具了无犯罪记录证明。 “拿到这份证明,心里的石头总算落下了,感谢检察官对我的关心和帮助。”唐某于次日就拿到了期盼已久的无犯罪记录证明,顺利入职。 小案件、大民生。攀枝花市检察机关严格落实“群众信访件件有回复制度”,高质效办好每一个案件,努力实现办案质量、效率与公平正义的有机统一,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司法温度。 检察官释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八十六条规定:犯罪的时候不满十八周岁,被判处五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应当对相关犯罪记录予以封存。犯罪记录被封存的,不得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但司法机关为办案需要或者有关单位根据国家规定进行查询的除外。依法进行查询的单位,应当对被封存的犯罪记录的情况予以保密。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的实施办法》第二十二条:人民检察院对犯罪记录封存工作进行法律监督。对犯罪记录应当封存而未封存的,或者封存不当,或者未成年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提出异议的,人民检察院应当进行审查,对确实存在错误的,应当及时通知有关单位予以纠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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