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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区检察院建立赔偿保证金提存制度助力认罪认罚和羁押必要性审查工作
发布时间::2021年06月29日  来源:  
 

  为深入贯彻落实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及“少捕慎押”司法理念,推动认罪认罚工作深入开展,有效降低审前羁押率,切实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东区检察院结合工作实际,制定《轻微刑事案件赔偿保证金提存制度》(以下简称《提存制度》)。

  《提存制度》在明晰概念、适用案件类型、程序规范等方面作出详细规定。一是明确实行提存制度时应当坚持秉承“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并重、依法办案与化解矛盾并重”等原则,强调执法为民、定纷止争的办案理念,以达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有机统一。二是详细划分提存制度适用的案件类型及赔偿金类型。该类案件须满足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法定刑系三年以下刑期,嫌疑人或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具有赔偿能力等条件,赔偿金类型包括人身伤害赔偿、财产损失赔偿、生态环境修复赔偿等。三是规定提存制度启动程序。申请人可以是嫌疑人、被告人一方或被害人一方,也可以由检察机关自行决定适用。提存制度启动后,检察机关同时启动羁押必要性审查制度,符合非羁押必要条件的,根据不同阶段作出非羁押决定。四是确定保证金数额及专款账户。当事人合意确定赔偿保证金,缴纳金额须适当高于确定金额。缴存数额须进入检察机关提供的对公专项账户,便于公正公平处理案件。

  《提存制度》实行后,本院于2021年6月对一起故意伤害案适用保证金提存制度。犯罪嫌疑人孙某某因琐事持刀伤害罗某某致轻伤,案发后自愿赔偿被害人,因担心被害人收到赔偿款后反悔不予谅解,故向本院申请保证金提存。经审查后,本院听取双方当事人意见及充分释法说理后,启动保证金提存程序,孙某某缴纳的17.6万保证金进入专项账户。承办检察官综合考虑案情,鉴于孙某某作案时处于抑郁症患病期,案发后已赔偿被害人并取得谅解,且自愿认罪认罚,对孙某某作出不起诉决定。已缴纳保证金将在诉讼程序结束后,按照程序交付被害人。

  轻微刑事案件赔偿保证金提存制度是“以人为本、保障人权”司法理念在执法办案中的有效体现,在化解社会矛盾、恢复社会关系上更是效果显著,能较好地体现检察机关执法办案水平及参与社会综合治理能力。下一步,东区检察院将加大轻微刑事案件赔偿保证金提存制度司法实践力度,积极进行有益探索,完善与羁押必要性审查配套机制,使之更好地发挥作用,维护社会稳定,推行公平正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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