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区人民检察院信访案件公开听证实施办法
发布时间::2020年11月15日 来源: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深化检务公开,增强办理信访案件透明度,接受社会监督,保证办案质量,促进社会矛盾化解,维护申诉人的合法权益,提高执法公信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人民检察院复查刑事申诉案件规定》、《人民检察院刑事申诉案件公开审查程序规定》等有关法律和规定,结合刑事申诉检察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公开听证是人民检察院在办理信访案件过程中,根据工作需要,征得当事人同意,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等人民监督员参加评议,采取公开听证的方式,依法公正处理案件的活动。 第三条 东区人民检察院对于下列信访案件可以召开听证会,对涉案事实和证据进行公开陈述、示证和辩论,充分听取听证员的意见,依法公正处理案件: (一)刑事申诉案件; (二)国家赔偿案件; (三)国家司法求助案件。 第四条 采取公开听证方式审查信访案件,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依法、公开、公正; (二)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三)维护国家法制权威; (四)方便申诉人及其他参加人。 第五条 东区人民检察院依法成立公开听证领导小组,由检察长任组长,分管副检察长任副组长,各部门负责人任小组成员。 第六条 听证会应当在信访案件立案后、决定作出前举行。 案件承办检察官征得信访人同意,可以主动提起公开听证,也可以根据信访人及其委托代理人的申请,决定进行公开听证。 第七条 参加公开听证活动的人员包括案件承办人、书记员、受邀的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等人民监督员、信访人及其委托代理人、原案其他当事人及其委托代理人。经许可的其他人员,也可以参加公开听证活动。 书记员负责记录公开听证的全部活动;根据案件需要,公开听证活动可以进行录音录像。 第八条 召开公开听证由分管检察长批准,并指定主持人。对于疑难、复杂案件及在辖区内有重大影响的案件,可由检察长或者分管检察长主持。 第九条 公开听证的地点设在东区检察院公开听证室,会标、座牌、会场布置等由办公室负责准备。 受邀的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等人民监督员,由办公室负责通知。 其他参加公开听证的人员由案件承办人负责通知。 第十条 听证会应当按照下列程序举行: (一)主持人宣布听证会开始;宣布听证员和其他参加人员名单、信访人及其委托代理人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听证会纪律。 (二)主持人介绍案件基本情况以及听证会的议题。 (三)信访人、原案其他当事人及其委托代理人陈述事实、理由和依据。 (四)原案承办人、原复查案件承办人阐述原处理决定、原复查决定认定的事实和法律依据,并出示相关证据。信访案件承办人出示补充调查获取的相关证据。 (五)信访人、原案其他当事人及其委托代理人与案件承办人经主持人许可,可以相互发问或者作补充发言。对有争议的问题,可以进行辩论。 (六)听证员可以向案件承办人、信访人、原案其他当事人提问,就案件的事实和证据发表意见。 (七)主持人宣布休会,听证员对案件进行评议。 听证员根据听证的事实、证据,发表对案件的处理意见并进行表决,形成听证评议意见。听证评议意见应当是听证员多数人的意见。 (八)由听证员代表宣布听证评议意见。 (九)信访人、原案其他当事人及其委托代理人最后陈述意见。 (十)主持人宣布听证会结束。 第十一条 听证记录经参加听证会的人员审阅后分别签名或者盖章。听证记录应当附卷。 第十二条 信访案件承办人应当根据已经查明的案件事实和证据,结合听证评议意见,依法提出对案件的处理意见。经部门集体讨论,负责人审核后,报分管检察长决定。案件的处理意见与听证评议意见不一致时,应当提交检察委员会讨论。 第十三条 在公开听证信访案件过程中,出现致使公开审查无法进行的情形的,可以中止公开审查。中止公开听证的原因消失后,可以根据案件情况决定是否恢复公开审查活动。 第十四条 本办法从发文之日起执行。法律、司法解释及上级检察机关有新规定的,按新规定执行。 2017年4月25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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