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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要制度的修改助推认罪认罚工作规范开展
发布时间::2020年09月04日  来源:  
 

  随着认罪认罚从宽工作的深入开展,东区检察院联合东区法院、东区公安分局、东区司法局制定的《关于开展刑事案件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工作的实施细则(试行)》的修改和完善已提上日程。近日,东区检察院牵头组织召开了工作联席会,总结了认罪认罚工作开展以来取得的成效,并根据新的形势和任务,对该细则提出了修改意见,同时征求了参会单位的意见。

  更加科学合理安排值班律师的时间。在值班律师工作总时间不变的情况下,增加律师提供法律帮助的频次,更有利于提高值班律师工作效率,方便检察机关少量多次有序办理案件,有效缩短了审查起诉的案件在认罪认罚具结环节的等待时间,确保诉讼实效,从而更充分的体现程序公正。

  灵活运用对认罪认罚轻罪案件的社会调查评估。由于社区矫正法的施行,细则中委托社会调查的主体已由原“侦查”章节的公安机关变更为“审判”章节的法院。这样修改既符合新的社区矫正工作的要求,也减少了诉前环节。同时,方便检察机关刑事执行监督部门依据职能介入监督,使调查评估更具针对性和实用性,对诉讼各方均有利好。

  创新开展对认罪认罚被告人恶意反悔上诉案件的抗诉工作。在实施细则中增加“对于被告人提出上诉的认罪认罚案件,人民法院收到上诉状当日或次日应当将上诉状副本送达人民检察院”的条款。认罪认罚的被告人在判决后反悔上诉,表明其违背了诚信原则,丧失了从宽处罚的基础,检察机关应予否定并主张适当加重原判刑罚,及时提起抗诉。但在基层检察机关的办案实践中,往往会因为在一审判决生效前未能及时收到认罪认罚被告人的上诉状而失去提起抗诉的机会。因此,增加这一条款主要是为了通过法检合力,使得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更加规范、有序地运行。

  (第一检察部 供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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