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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区检察院与东区公安分局会签关于落实不起诉案件后续处置的实施意见
发布时间::2019年10月15日  来源:  
 

  为构建完善的责任体系,保障罪责相适应,实现刑事处罚与行政处罚的无缝衔接,近日,东区检察院与东区公安分局经共同协商研究,联合制定了《关于落实不起诉案件后续处置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

  对于因犯罪情节轻微,检察机关依照刑法规定作出不起诉决定的案件,如果只是简单地不诉了之,可能导致处理结果不合理。针对上述问题,《实施意见》作出明确规定,对于受过行政处罚,再次实施同类行为入罪或者法定刑金额、数量标准降低案件,受过行政处罚,再次实施同类行为量刑时应予从重处罚的案件,以及经东区检察院审查后认为应当进行行政处罚的案件,东区检察院应当在作出不起诉决定之日起五日内提出书面检察意见,建议公安机关和相关行政机关对被不起诉人进行行政处罚。《实施意见》明确了案件范围、操作流程。对于属公安机关治安处罚的案件,公安机关审查后决定予以处罚的,应当将处理结果以及相关文书在十日内反馈给东区检察院;决定不予处罚的,应当在十日内向东区检察院以书面形式说明理由。

  《实施意见》的制定,弥补了被不起诉人逃避行政处罚的漏洞,使公安机关后续处理于法有据,保障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有效衔接,展现了检察机关积极参与社会综合治理的有效作为。

                                  (公诉科 供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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