攀枝花市东区人民检察院关于2017年部门预算编制的说明
发布时间::2018年08月29日 来源:
一、基本职能及主要工作 (一)主要职能。 攀枝花市东区人民检察院是国家法律监督机关,在东区区委和攀枝花市人民检察院的领导下,对攀枝花市东区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依法向攀枝花市东区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提出议案; (二)按照上级检察机关确定的方针政策和区委的要求开展检察工作; (三)对严重破坏国家的法律法令、政策、政令统一实施的犯罪案件,依法行使检察权; (四)全面开展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工作; (五)依法对刑事犯罪案件依法审查批准逮捕、决定逮捕、提起公诉; (六)依法对刑事诉讼、民事审判、经济审判和行政诉讼实行法律监督; (七)依法对执行机关刑罚执行活动是否合法实施监督; (八)依法对同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第一审判决和裁定,认为确有错误的,提请攀枝花市人民检察院向攀枝花市人民法院提出抗诉; (九)对本院在行使检察权中作出的决定进行检查、纠正,办理刑事赔偿的具体事项; (十)受理单位和个人的报案、控告、申诉、举报以及犯罪嫌疑人的自首; (十一)开展法治宣传工作,负责对检察环节中的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 (十二)开展检察技术、通信专网建设、信息网络工作和物证检验、鉴定工作; (十三)开展对检察工作中的具体法律应用问题的调查研究,推动检察改革; (十四)负责本院干部队伍建设和思想政治工作,依法管理检察官及其他检察人员,制定相关人员管理办法; (十五)组织实施本院干部教育培训工作; (十六)计划安排本院财务装备工作; (十七)负责其他应当由东区检察院承办的事项。 (二)2017年重点工作完成情况。 围绕中心服务大局 在突出保障民生导向上,严厉打击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集资诈骗等涉众型经济犯罪,提起公诉24人。突出打击盗窃、抢夺、诈骗等群众反映强烈的多发性侵财犯罪,提起公诉196人。持续开展危害食品药品安全犯罪专项监督活动,监督行政机关移送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犯罪案件3件。进家入户助力精准扶低,工作经验获最高检肯定,被指定承办全国检察机关“立足检察职能,推进精准扶贫”研讨会,最高检和全国16个省市州检察机关近百名专家代表参加了会议。在突出绿色生态保护上,重拳惩治破坏环境资源违法犯罪行为,对一名在环境资源保护监管工作中涉嫌受贿的国家工作人员立案侦查,对涉嫌非法采矿、盗伐滥伐林木等破坏环境资源犯罪提起公诉3人。对辖区20余家企业实地走访调查,开展环境安全隐患拉网式排查,审查处理举报违法来信800余件,梳理汇总案件线索2件。 严厉打击刑事犯罪 在依法惩治刑事犯罪上,全年共批准逮捕各类刑事犯罪嫌疑人261人,提起公诉651人。突出打击故意伤害、聚众斗殴、强奸等严重暴力犯罪,批准逮捕53人,提起公诉55人。在积极参与社会治理上,排查国家司法救助案件线索27件次,为4名刑事被害人发放司法救助金1.4万元。深入推进未成年人刑事检察工作,建成启用未成年人检察“青芒工作室”。全面开展法治进校园巡讲,组织巡讲22场。在化解社会矛盾问题上,充分发挥控申“窗口”示范作用,依法办理民事申诉案件7件,妥善处理群众来信来访43件76人。建成启用远程视频网络接访系统,开展远程视频接访7次。 惩防并举反腐促廉 在惩治贪污腐败上,全年共立案查办职务犯罪案件34件34人。大要案25件25人,涉案金额3000余万元。在预防职务犯罪上,狠抓重大项目预防,对棚户区改造、阿署达景区建设等12个投资规模大、带动能力强的重大项目开展专项预防,向社会提供行贿犯罪档案查询220余次。成立法律宣讲团,集中开展预防宣传和警示教育16次,覆盖面达2000余人次,帮助提升 “免疫力”。 全面深化检察监督 加强刑事立案和侦查活动监督,依法监督侦查机关立案8件、撤案4件,纠正侦查活动中的违法情形16件次,追捕3 人,追诉24 人。加强审判监督,纠正审判机关违法情形7次,依法提出刑事抗诉4件。加大社区矫正监督力度,监督纠正监管场所违法违规情形17次,对判处实刑未执行的,监督收监4人;对不予暂予监外执行、撤销暂予监外执行的,监督收监2人。创新开展财产刑执行监督,建立财产刑执行档案1400余条,监督财产刑执行案件7件,纠正立案不当4件,涉案金额达100余万元。高度重视进入检察环节的民事行政诉求,依法审查处理各类民事行政监督案件22件。对认为确有错误的民事行政生效裁判,提出个案再审检察建议3件。监督纠正民事审判、民事执行活动中的违法情形8件。 纵深推进检察改革 积极稳妥推进人员分类改革、检察官权力清单制定、检察官职务套改等工作,分类定岗、职务套改全面完成,遴选出的20名员额检察官均配置在办案一线。充分发挥公益诉讼中诉前程序的督促整改作用,发出行政公益诉讼诉前检察建议1件。健全完善公益诉讼中“两法衔接”工作机制,立案审查公益诉讼案件2件。作为全省唯一“智慧公诉”基层试点院,依托大数据、人工智能等技术手段,新建远程提讯、三方远程庭审、智能语音识别等多项智能化系统,积极构建以公诉为主导的刑事指控体系,建立完善检察官联席会议、庭前会议、退回补充侦查等制度,对重点疑难案件提前介入引导侦查12件,“四类人员”出庭27人次。 狠抓检察队伍建设 深入开展各项学习教育和专题教育活动,持续推进文化育检,创建阅览室、荣誉室,发挥检察文化的价值引领功能,着力构建以共同的法治梦想、正确的价值追求、积极向上的精神状态为主要内容的检察文化,打造勤学善思、团结协作、积极向上、阳光美好的检察队伍。深入推进“人才强检”工程,构建教、学、练、战一体化培训机制,邀请法律专家、大学教授开设讲座2次,参与上级检察机关组织的异地学习交流活动67人次,组织法律文书评比、疑难案件研讨、案例辩论赛、听庭评议等活动近10次,涌现出全国检察机关“优秀侦查员”、“侦防骨干人才”、“侦防能手人才”等市级以上先进个人21人。坚持全面从严治检,严格落实“两个责任”,认真履行“一岗双责”,坚持严管就是厚爱,持续加强检务督察,全年实现检察干警“零”违纪。 二、部门概况 东区人民检察院按照法律规定和业务分工设置了13个内部机构,分别承办侦查、审查逮捕、审查起诉等业务。 三、收支决算总体情况 2017年东区人民检察院本年收入合计2001.65万元,其中:财政拨款收入2001.50万元,占99.99%;其他收入0.15万元,占0.01%。 2017年东区人民检察院本年支出合计1745.35万元,其中:基本支出1672.59万元,占95.83%;项目支出72.75万元,占4.17%。 四、财政拨款收支决算情况 东区人民检察院2017年度财政拨款收支总决算2229.79万元。与2016年相比,财政拨款收、支总计增加284.44万元,增长14.62%。 (数据来源财决Z01-1表,口径为“总计”数) 五、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决算情况 (一)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决算总体情况 东区人民检察院2017年度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1745.20万元,占本年支出合计的99.99%。与2016年相比,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增加49.43万元,增长2.91%。 (二)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决算结构情况 东区人民检察院2017年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1745.20万元,主要用于以下方面:公共安全支出1456.80万元,占83.48%;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144.30万元,占8.27%;医疗卫生支出47.89万元,占2.74%;住房保障支出96.21万元,占5.51%。 (罗列全部功能分类科目,至类级) (三)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决算具体情况 1.公共安全支出 公共安全支出(类)检察(款)行政运行(项):2017年决算数为1069.67万元,与预算数基本持平。 公共安全支出(类)检察(款)查办和预防职务犯罪(项):2017年决算数为237.91万元,与预算数基本持平。 公共安全支出(类)检察(款)事业运行(项):2017年决算数为68.07万元,与预算数基本持平。 公共安全支出(类)检察(款)一般行政管理事务(项):2017年决算数为72.75万元,此项是市级专项资金(政法转移专项资金)。 公共安全支出(类)检察(款)其他检察支出(项):2017年决算数为8.40万元,此项为司法救助金。 2.社会保障和就业 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类)行政事业单位离退休(款)未归口管理的行政单位离退休(项):2017年决算数为21.03元,与预算数基本持平。 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类)行政事业单位离退休(款)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支出(项):2017年决算数为106.53元,与预算数基本持平。 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类)抚恤(款)死亡抚恤(项): 2017年决算数为16.75元,此项为追加预算。 医疗卫生与计划生育(类)行政事业单位医疗(款)行政单位医疗(项):2017年决算数为40.69万元,与预算数基本持平。 医疗卫生与计划生育(类)行政事业单位医疗(款)公务员医疗补助(项):2017年决算数为7.2万元,与预算数基本持平。 4.住房保障支出 住房保障支出(类)住房改革支出(款)住房公积金(项):2017年决算数为96.21万元,与预算数基本持平。 (数据来源财决08表,罗列全部功能分类科目,至项级。上述“预算”口径为调整预算数。增减变动原因为决算数<项级>和调整预算数<项级>比较,与预算数持平可以不写原因。) 六、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基本支出决算情况 东区人民检察院2017年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基本支出1672.44万元,其中: 人员经费1154.29万元,主要包括:基本工资、津贴补贴、奖金、伙食补助费、绩效工资、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职业年金缴费、其他社会保障缴费、其他工资福利支出、离休费、退休费、抚恤金、生活补助、医疗费、奖励金、住房公积金、提租补贴、购房补贴、其他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支出。 (数据来源数据来源财决08-1表,罗列全部经济分类科目) 七、“三公”经费财政拨款支出决算情况 (一)“三公”经费财政拨款支出决算总体情况说明 东区人民检察院2017年度“三公”经费财政拨款支出决算为22.77万元,完成预算58.84%,其中:因公出国(境)费支出决算为0万元;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维护费支出决算为21.41万元,完成预算65.47%;公务接待费支出决算为1.36万元,完成预算22.67%。2017年度“三公”经费支出决算数小于预算数的主要原因是厉行节约。 (上述“预算”口径为调整预算数。) 2017年度“三公”经费财政拨款支出决算数比2016年减少18.32万元,下降44.59%,其中:因公出国(境)费支出决算0万元;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维护费支出决算减少18.33万元,下降46.12%;公务接待费支出决算与2016年基本持平。增减变动的主要原因是厉行节约。 (二)“三公”经费财政拨款支出决算具体情况说明 2017年度“三公”经费财政拨款支出决算中,因公出国(境)费支出决算0万元;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维护费支出决算21.41万元,占94.03%;公务接待费支出决算1.36万元,占5.97%。 1.因公出国(境)经费 2017年因公出国(境)费0万元。 2.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维护费 2017年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维护费21.41万元,其中: 公务用车购置支出0万元。全年按规定更新购置公务用车0辆。截至2017年12月底,单位共有公务用车12辆,其中:轿车12辆。 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支出21.41万元。主要用于执法执勤及特种技术用车等所需的公务用车燃料费、维修费、过路过桥费、保险费等支出。 3.公务接待费 2017年公务接待费1.36万元。主要用于执行公务、开展业务活动开支的交通费、住宿费、用餐费等。 八、政府性基金预算财政拨款支出决算情况 东区人民检察院2017年使用政府性基金预算财政拨款支出0万元。 九、其他重要事项的情况说明 (一)机关运行经费支出情况 2017年度,东区人民检察院机关运行经费支出518.15万元,比2016年减少19.36万元,下降3.60%。 (数据来源财决CS05表) (二)政府采购支出情况 2017年度,东区人民检察院政府采购支出总额29.69万元,其中:政府采购货物支出29.69万元。主要用于侦查、审查逮捕、审查起诉等业务所需电脑、打印机等设备采购。 (数据来源财决CS06表) (三)国有资产占有使用情况 截至2017年12月31日,东区人民检察院公有车辆12辆,其中:一般执法执勤用车6辆、特种专用技术用车6辆。 (数据来源财决CS05表) 十、名词解释 1.财政拨款收入:指省级财政当年拨付的资金。 2.事业收入:指事业单位开展专业业务活动及辅助活动所取得的收入。 3.经营收入:指事业单位在专业业务活动及其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取得的收入。 4.其他收入:指除上述“财政拨款收入”、“事业收入”、“经营收入”等以外的收入。主要是其他收入等。 5.用事业基金弥补收支差额:指事业单位在当年的“财政拨款收入”、“事业收入”、“经营收入”、“其他收入”不足以安排当年支出的情况下,使用以前年度积累的事业基金(事业单位当年收支相抵后按国家规定提取、用于弥补以后年度收支差额的基金)弥补本年度收支缺口的资金。 6.年初结转和结余:指以前年度尚未完成、结转到本年按有关规定继续使用的资金。 7. 公共安全支出(类)检察(款)行政运行(项):指反映行政单位(包括实行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的基本支出。 8. 公共安全支出(类)检察(款)查办和预防职务犯罪(项):指反映查办贪污贿赂、渎职侵权等职务犯罪案件所发生的支出以及开展预防职务犯罪工作的支出。 9.公共安全支出(类)检察(款)事业运行(项):指反映事业单位的基本支出,不包括行政单位(包括实行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后勤服务中心、医务室等附属事业单位。 10.公共安全支出(类)检察(款)一般行政管理事务(项):指反映行政单位(包括实行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未单独设置项级科目的其他项目支出。 11.公共安全支出(类)检察(款)其他检察支出(项):指反映除上述项目以外其他用于检察方面的支出。 12. 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类)行政事业单位离退休(款)未归口管理的行政单位离退休(项):指反映未实行归口管理的行政单位(包括实行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开支的离退休支出。 13. 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类)行政事业单位离退休(款)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支出(项):指反映机关事业单位实施养老保险制度由单位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支出。 14. 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类)抚恤(款)死亡抚恤(项):指反映按规定用于烈士和牺牲、病故人员家属的一次性和定期抚恤金以及丧葬补助费。 15.医疗卫生与计划生育支出(类)行政事业单位医疗(款)行政单位医疗(项):指反映财政部门集中安排的行政单位基本医疗保险缴费经费,未参加医疗保险的行政单位的公费医疗经费,按国家规定享受离休人员、红军老战士待遇人员的医疗经费。 16.医疗卫生与计划生育支出(类)行政事业单位医疗(款)公务员医疗补助(项):指反映财政部门集中安排的公务员医疗补助经费。 17.住房保障支出(类)住房改革支出(款)住房公积金(项):指反映行政事业单位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规定的基本工资和津贴补贴以及规定比例为职工缴纳的住房公积金。 (解释本部门决算报表中全部功能分类科目,至项级,参照《2016年政府收支分类科目》) 18.结余分配:指事业单位按规定提取的职工福利基金、事业基金和缴纳的所得税,以及建设单位按规定应交回的基本建设竣工项目结余资金。 19.年末结转和结余:指本年度或以前年度预算安排、因客观条件发生变化无法按原计划实施,需延迟到以后年度按有关规定继续使用的资金。 20.基本支出:指为保障机构正常运转、完成日常工作任务而发生的人员支出和公用支出。 21.项目支出:指在基本支出之外为完成特定行政任务和事业发展目标所发生的支出。 22.经营支出:指事业单位在专业业务活动及其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发生的支出。 23.“三公”经费:纳入省级财政预决算管理的“三公”经费,是指部门用财政拨款安排的因公出国(境)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和公务接待费。其中,因公出国(境)费反映单位公务出国(境)的国际旅费、国外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费、培训费、公杂费等支出;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反映单位公务用车车辆购置支出(含车辆购置税)及租用费、燃料费、维修费、过路过桥费、保险费、安全奖励费用等支出;公务接待费反映单位按规定开支的各类公务接待(含外宾接待)支出。 24.机关运行经费:为保障行政单位(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运行用于购买货物和服务的各项资金,包括办公及印刷费、邮电费、差旅费、会议费、福利费、日常维修费、专用材料及一般设备购置费、办公用房水电费、办公用房取暖费、办公用房物业管理费、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以及其他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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