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攀枝花市东区人民检察院2015年工作报告
发布时间::2017年04月17日  来源:  
 

  (2016. 2) 东区十届人大六次会议文件(7)

  枝花市东区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

  (2016 年 2 月 19 日在东区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六次会议上)

  代理检察长 卢建军

  各位代表:

  现在, 我代表东区人民检察院向大会报告工作, 请予审议, 并请列席会议的政协委员和其他同志提出意见。

  2015 年检察工作回顾

  2015 年, 在区委和市检察院的领导下, 在区人大及其常委会 的法律监督和工作监督、 区政府的大力支持和区政协的民主监督 下, 东区检察院认真贯彻党的十八大、 十八届三中、 四中全会及 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 紧紧围绕东区打造 “产业城 区、 开放城区、 宜居城区、 幸福城区、 法治城区冶 的发展目标, 忠实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责, 积极参与推进依法治区, 为全 区经济社会发展提供了有力的司法保障。

  一、 凝心聚力保平安促发展, 有效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依法打击刑事犯罪。 全年共受理提请审查逮捕案件 242 件

  434 人, 批准 (决定) 逮捕 170 件 272 人; 受理移送审查起诉案件

  469 件 776 人, 提起公诉 358 件 556 人, 受案件数、 人数同比分别

  上升 13郾 3% 和 14郾 8% 。 其中, 严厉打击故意杀人、 故意伤害、 放 火、 强奸、 聚众斗殴、 非法持有枪支等严重影响群众安全感的犯 罪, 批捕 42 件 67 人, 起诉 51 件 89 人; 依法打击抢劫、 抢夺、 盗 窃、 诈骗等多发性侵财犯罪, 批捕 86 件 128 人, 起诉 131 件 180 人; 突出打击拐卖妇女儿童、 危害食品药品安全、 非法吸收公众 存款、 非法集资、 危险驾驶等社会热点关注的犯罪, 起诉 86 件 109 人。 上述案件的办理收到积极的政治、 法律和社会效果, 巩 固了 “法治东区冶、 “平安东区冶 创建成果。

  宽严相济司法为民。 认真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 对邻里纠

  纷、 初犯、 偶犯、 未成年人犯、 当事人达成和解的轻微刑事犯 罪, 决定不批捕 23 人、 不起诉 20 人。 设立未成年人刑事检察科, 专门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 落实分案起诉制度, 全年为 53 名 涉案未成年人提供法律援助, 对判决生效的 38 名未成年人犯罪 记录依法封存, 切实保障未成年人在刑事诉讼中的合法权益。 努 力做好检调对接工作, 对犯罪嫌疑人真诚悔悟获得被害人谅解 的, 积极引导刑事和解 6 件 9 人。 积极开展司法救助, 向 6 名生 活困难的刑事被害人及其亲属发放救助金 2郾 8 万元。

  二、 标本兼治反贪腐促清廉, 有效促进政风廉洁高效

  强化职务犯罪查办。 坚决贯彻中央反腐败决策部署, 保持惩 治职务犯罪高压态势, 立案查办职务犯罪案件 22 件 22 人, 其中, 查办贪污案件 11 人、 受贿案件 5 人、 行贿案件 3 人、 滥用职权案

  件 2 人、 玩忽职守案件 1 人, 为国家挽回直接经济损失 1000 余万

  元。 重点查办了阿署达尾矿库扩容技改项目、 阿署达景区建设项 目征地拆迁贪污贿赂窝串案, 截至 2015 年 11 月底, 对涉嫌贪污 贿赂和滥用职权的 2 名区土地征收办工作人员、 3 名银江镇城建

  办工作人员、 4 名村社干部、 6 名村民立案侦查, 个别人员涉案 金额高达 100 余万元, 涉案总金额达 600 余万元, 极大震慑了基 层 “苍蝇冶 犯罪和群众反映强烈的征地拆迁中的 “小官巨贪冶 行为。 同时受省检察院指派, 参与石油系统重大贪污贿赂案件办 理, 突破了原中石油西藏销售公司书记次仁某某等一批重大案 件, 得到省院的充分肯定。

  深化职务犯罪预防。 创新预防形式, “四位一体冶 打造预防

  新格局。 一是行业预防出实效, 在攀枝花市中心医院、 市中西医 结合医院和攀钢总医院内网上开辟 “医疗系统反商业贿赂法制宣 传月冶 专栏, 将预防商业贿赂机制植入医疗单位管理体系; 二是 公益预防显特色, 利用公交站台广告, 运用 “廉冶、 “腐冶 字形对 比, 突出 “远离职务犯罪, 呵护温馨家园冶 主题, 时刻警示做人 要正直、 为官要清廉; 三是党课预防展成效, 将预防宣传与党课 教育相结合, 为东区领导班子思想政治建设读书班开展了题为 “依法履职, 远离渎职失职犯罪冶 的预防讲座; 四是个案预防重 落实, 注重辖区发案情况调查分析, 《征地拆迁中存在的职务犯 罪问题的调查报告》 获区主要领导批示, 并在政府常务会上通 报, 区土征办正制定整改举措, 有力促进了预防调研成果转化。

  三、 强化监督重程序抓实体, 有效促进社会公平正义

  强化国家工作人员履职监督。 积极融入东区依法治区工作, 与区法制办共同完成 “四川省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信息共享 平台冶 在我区的建设工作, 监督区级各行政执法机关接入平台并 及时录入行政执法案件, 实现了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信息的互联 互通, 强化了对行政执法机关履职情况的监督, 全年共监督行政 执法机关向公安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 5 件 7 人, 切实解决了以 罚代刑、 有罪不究、 渎职违纪问题; 在对辖区部分行政执法机关 开展检察监督过程中, 发现五道河片区部分运管人员不正确履 职、 收受红包私放超载超限车辆, 及时向有关部门移送线索, 予 以党纪政纪处理 6 人。 通过上述举措, 我区国家工作人员依法正 确履职意识得到增强, 依法行政和公正司法水平得到提升。

  强化刑事诉讼监督。 加大立案环节审查把关力度, 对侦查机

  关不应当立案而立案的, 督促撤案 3 件 4 人, 对应当立案而不立 案的, 督促立案 6 件 11 人; 对侦查机关未移送审查逮捕的犯罪嫌 疑人追加逮捕 8 人、 追诉漏罪 7 起、 追诉漏犯 10 人; 对 223 名刑 事被告人提出量刑建议, 认真审查刑事判决, 对确有错误的, 依 法提起抗诉 4 件 15 人; 对辖区近 300 名监外执行罪犯扎实开展专 项检察 2 次, 纠正监外执行 (社区矫正) 过程中监管机关不规范 执法情形 20 次, 依法监督 4 名缓刑人员和 1 名暂予监外执行人员 收监执行, 促进了规范执法, 保障了被监管人员的合法权益。

  强化民事行政诉讼监督。 针对确有错误的民事判决, 提请市

  检察院抗诉 2 件; 针对审判机关核实当事人身份、 受理立案、 法

  律文书送达等审判活动中的违法情形, 发出检察建议 3 件; 主动 查办冒充他人追索劳动报酬的民事虚假诉讼案件, 发出再审检察 建议 2 件并向公安机关移送诈骗犯罪线索, 有力维护了司法权 威, 依法保障了当事人合法权益。

  四、 固本强基抓队伍树形象, 有效促进自身建设提升

  加强思想作风建设。 坚持把思想政治工作放在队伍建设首 位, 认真开展了 “三严三实冶 专题教育活动, 针对查找出的不严 不实问题下大力气进行整改, 同时强化内部监督问责, 部分干警 中存在的 “慵懒散浮拖冶 现象得到及时纠正, 机关工作作风明显 改进。 着力加强领导班子思想政治建设, 班子遵守政治纪律政治 规矩的自觉性显著增强, 凝聚力和战斗力显著提高。

  加强业务素能建设。 以 “检察官大讲堂冶 为依托, 推进学

  习型检察院建设, 选派干警参加刑法修正案 (九)、 维稳、 警务 勤务、 信息化等各类业务培训 70 余人次, 参加公诉、 法律政策研 究等业务竞赛 12 人次。 扎实开展规范司法行为专项整治工作, 梳理出 13 类不规范司法行为并针对成因切实整改, 干警业务素 质、 办案质量得到提高。

  主动接受外部监督。 自觉接受人大、 政协监督, 向市、 区两

  级人大专题汇报了刑罚执行监督和刑事检察工作; 邀请代表、 委 员、 人民监督员、 特约检察员参观职务犯罪办案场所和案件管理 大厅, 邀请人民监督员对犯罪嫌疑人杨某某行贿案拟撤销案件进

  行监督; 邀请媒体对原攀枝花市中西医结合医院院长殷某某受贿

  案、 赵某某等 23 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出庭支持公诉情况开展 集中采访报道; 依法保障律师执业权利, 接待律师阅卷、 会见当 事人 74 人次; 开通官方微博、 微信, 在互联网对外公开刑事起诉 书 305 份、 不起诉书 36 份以及十九冶退休职工段某某杀子案等 5 个重大案件办案进度。

  各位代表: 过去的一年, 东区检察院取得的成绩, 是党委坚 强领导、 人大依法监督、 政府大力支持、 政协民主监督, 以及社 会各界关心帮助的结果。 在此, 我代表东区检察院和全院干警, 向关心支持检察工作的各位代表、 政协委员和社会各界人士表示 衷心的感谢和崇高的敬意!

  同时, 我们也清醒地认识到, 当前检察工作中仍存在一些问 题和困难: 一是干警的执法理念、 能力素质与新形势、 新要求还 有一定差距, 不规范执法现象依然存在; 二是法律监督的力度、 质量和效果有待进一步加强, 人民群众对检察工作的知晓度仍然 不高; 三是面对中央司法体制改革的部署, 部分干警存在思想波 动, 队伍稳定受到一定影响。 对此, 我们将在今后的工作中认真 加以解决。

  2016  检察工作安排

  2016 年, 东区检察院将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 十八届三中、 四中、 五中全会及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 恪尽职守,

  锐意进取, 紧紧围绕东区建设 “现代服务集聚区、 新型工业引领

  区、 城乡一体示范区、 智慧康养宜居区、 文明和谐幸福区冶, 为 实现 “十三五冶 良好开局和 “全面小康、 率先小康冶 发展目标 提供强有力的司法保障。 为此, 我们将抓好以下工作:

  一、 坚决服务发展大局

  紧紧围绕全区中心工作, 以服务重点项目、 重点工作和民生 工程为重点, 切实找准检察机关服务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的切 入点和着力点。 坚决打击各类破坏市场经济秩序犯罪, 依法严惩 严重危害经济发展的职务犯罪, 平等保护国有企业和民营企业各 类市场主体, 在办案中更加注重准确把握法律政策界限、 改进办 案方式方法。 同时, 结合东区实际严厉打击故意杀人、 故意伤害 等严重刑事犯罪, 严惩盗抢骗、 黄赌毒犯罪, 加大对危害食品药 品安全、 破坏生态环境资源、 非法集资、 危险驾驶、 合同诈骗等 犯罪惩治力度, 维护辖区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积极参与社会 治安防控体系建设, 加强对不良行为青少年、 刑满释放人员、 社 区服刑人员等特殊人群管理服务, 努力化解不稳定因素。

  二、 积极惩防职务犯罪

  坚持有腐必反、 有贪必肃, 突出查办权力集中、 资金密集、 资源富集、 资产聚集部门和岗位的案件, 尤其是工程项目、 土地 出让、 矿产资源开发、 国有企业改制等领域造成国有资产资源损 失、 流失的案件。 深化打击行贿犯罪专项行动, 进一步粉碎贿赂 犯罪利益链条。 加大对群众身边腐败犯罪查处力度, 坚决惩治扶

  贫开发等民生领域侵犯群众权益犯罪。 坚持关口前移, 加强职务

  犯罪预防工作, 充分运用年度报告、 专题报告、 检察建议等方 式, 促进加强监管、 完善制度、 堵塞漏洞, 推动源头治理。

  三、 全面加强诉讼监督

  以依法保障证人、 鉴定人和侦查人员出庭作证为切入点, 正 确理解和全面落实修改后刑诉法新增的对诉讼违法行为审查纠 正、 非法取证行为调查核实、 羁押必要性审查等法律监督职责。 全面履行刑事执行检察各项职责, 加强对 “减刑、 假释、 暂予监 外执行冶 的同步监督, 进一步抓好纠防超期羁押工作, 深入推进 社区服刑人员脱管、 漏管专项检察活动, 促进刑罚执行公开公平 公正。 抓好民事诉讼规则的落实, 加强生效裁判监督、 审判程序 监督和执行活动监督, 加大对虚假诉讼、 恶意诉讼的监督力度, 认真贯彻修改后的行政诉讼法, 在新的起点上依法开展行政检察 工作。

  四、 狠抓检察队伍建设

  按照培育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和 “建设高素质法治专门 队伍冶 的要求, 大力提升检察队伍思想政治素质、 法律监督能 力、 职业道德水准。 加强专业化教育培训, 重视招录和培养高层 次专门人才, 提高整体素质能力。 深入推进司法规范化建设, 强 化纪检监察和案件管理部门对办案流程监管的衔接, 进一步规范 办案程序。 旗帜鲜明反对司法腐败, 落实党风廉政建设的主体责 任和监督责任, 坚决执行检察工作各项纪律禁令, 坚决杜绝办关

  系案、 人情案、 金钱案等执法犯法问题, 努力建设政治过硬、 业

  务过硬、 责任过硬、 纪律过硬、 作风过硬的检察队伍。

  各位代表: “十三五冶 开局之年, 东区检察院将认真落实区 九届五次党代会精神, 认真执行本次人大会议形成的决定、 决 议, 依法正确行使检察权, 不断加强和改进检察工作, 为东区改 革发展稳定和全市检察事业发展作出更大的贡献!

  关专业用语说明

  1.   宽严相济刑事政策: 指检察机关在依法履行法律监督职

  能中, 根据社会治安形势和犯罪分子的不同情况实行区别对待, 注意宽与严的有机统一, 当宽则宽, 该严则严, 宽严互补, 宽严 有度。

  2.   检调对接: 指检察机关在依法履行法律监督职能的同时, 依托社会矛盾纠纷大调解机制, 以和谐司法的理念和调解的方 式, 在法律规定的框架内, 有效化解检察环节各类矛盾纠纷的工 作机制。

  3.   轻微刑事案件和解: 《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七十七条规 定, 因民间纠纷引起, 涉嫌侵犯公民人身权利、 民主权利罪, 侵 犯财产罪, 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和除渎职犯罪以外的 可能判处七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过失犯罪案件, 犯罪嫌疑人、 被告人真诚悔罪, 通过向被害人赔偿损失、 赔礼道歉等方式获得 被害人谅解, 被害人自愿和解的, 双方当事人可以和解, 人民检 察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从宽处罚的建议, 对于犯罪情节轻微, 不需要判处刑罚的, 可以作出不起诉的决定。

  4.   社区矫正监督: 指检察机关对判处管制、 缓刑以及假释 的罪犯在实行社区矫正过程中的监督活动。

  5. 假释: 对被判处有期徒刑、 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 在执

  行一定刑期之后, 因其遵守监规, 接受教育和改造, 确有悔改表

  现, 不致再危害社会, 而附条件地将其予以提前释放的制度。

  6.   暂予监外执行: 对于被判处无期徒刑、 有期徒刑或者拘 役的罪犯, 由于具有患严重疾病需保外就医、 怀孕或者正在哺乳 自己的婴儿、 生活不能自理适用暂予监外执行不致危害社会等法 定情形, 决定暂不收监或者收监以后又决定改为暂时监外服刑, 由司法局负责执行的刑罚执行制度。

  7.   人民监督员制度: 指依照相关规定, 将人民检察院查办 职务犯罪案件过程中存在的下列情形: “应当立案而不立案或者 不应当立案而立案的冶、 “超期羁押或者检察机关延长羁押期限决 定不正确的冶、 “违法搜查、 扣押、 冻结或者违法处理扣押、 冻结 款物的冶、 “拟撤销案件的冶、 “拟不起诉的冶、 “应当给予刑事赔 偿而不依法予以赔偿的冶、 “检察人员在办案中有徇私舞弊、 贪赃 枉法、 刑讯逼供、 暴力取证等违法违纪情况的冶, 交由依民主推 荐程序产生的人民监督员进行监督的一种新型的社会监督制度。

  8.   特约检察员制度: 检察机关加强与民主党派、 工商联、 无党派人士和专家学者交流的重要平台, 是更好接受外部监督, 促进依法决策、 民主决策、 科学决策的重要举措。 根据中央统战 部、 最高人民检察院 《聘请意见》, 特约检察员的职责是反馈社 会各界对检察工作的评价和要求、 反映或转递人民群众对国家工 作人员违法犯罪问题的检举与控告、 参与有关案件的审查与复 查、 对检察执法进行监督、 为检察业务提供专业咨询。

  附注:

  第一部分 “2015 年检察工作回顾冶 中的数据统计时间为 2014 年 11 月 26 日至 2015 年 11 月 2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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