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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债型”非法拘禁犯罪根源及对策探析
发布时间::2017年01月20日  来源:  
 

非法拘禁是指违反法律规定,拘留、监禁、关押他人或者以其他强制方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行为。随着自由市场经济的高速发展,加之人们法律意识淡薄、监管体制不健全、维权程序繁杂等多种原因,部分债权人走上了以扣押、拘禁债务人或其他有关人员的违法道路,致使因债权债务纠纷引起的人质型非法拘禁案徒增。此类行为严重影响了社会稳定,危害了市场经济秩序,应当引起司法机关乃至全社会高度重视,对该类犯罪的严厉打击和积极妥善的引导,是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重要抓手。

一、犯罪主体特征

从攀枝花市东区人民检察院来看,近三年办理非法拘禁案1042人,其中因经济纠纷引发索取债务型非法拘禁838人,同比增长120%。非法拘禁案犯罪主体是具有责任能力的自然人,侵害的客体是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参与该类犯罪的人员主要为建筑领域合同分包方、私企合伙人、高利贷债主等,他们常常以在经济交往中产生的利益纠纷通过法律途径解决时效缓慢、效果不理想等为由,引发人质型非法拘禁案频发。

二、发案原因分析

非法拘禁犯罪的产生,有历史渊源,也有观念诱因。改革开放以来,经济发展、商业繁荣,法律调整经济活动的力度虽不断加大,但仍难以完备地规范经济行为,因而产生了大量折债纠纷、企业三角债、合谋诈骗、经济合同纠纷、招商、招工中的诸多不法行为。

(一)法制观念淡薄,缺乏科学引导。受传统观念束缚,部分行为人缺乏法制意识,认为“欠债还钱,天经地义人不犯我,我不犯人等错误思想没有根除。在解决债务纠纷过程中,这些当事人不依靠法律或者在诉诸法律难以解决的情况下,为了一已利益,便非法强行扣押人质,胁迫他人履行债务,往往理直气壮,认为自己才是真正的受害人。然而,依照我国《刑法》规定,非法拘禁侵害的对象可以是无辜公民,也可以是有违法行为的人。因此,切莫忘记在讨得小利的情况遵守大法

(二)借贷供需增长,缺乏行为规范随着经济下行压力以及群众投资观念的转变,民间借贷逐渐增多,多以高额利息、操作快捷、借贷简便等优势成为很多人的投资选择。同时,随着银行等金融机构提高贷款门槛,贷款程序亦更加繁琐,一些个体工商户、“僵尸企业主难以在短时间内获得充足的周转资金,推动了民间借贷市场的新兴发展。民间借贷其行为本属于公民之间的民事规范调整范围,具有较强的自由性,因此引发的经济纠纷又多归《民法》调整,对民事纠纷的处理缺乏强制力,进而逐渐从民事行为演变成非法拘禁的刑事行为。

(三)法律程序繁琐,救济能力欠缺。许多债权债务人发生债务纠纷后往往不愿意通过民事诉讼、民商事仲裁等法律途径解决矛盾,一方面在于收集证据难度大;另一方面在于诉讼周期过长,程序繁琐。且即使作出生效裁定或判决书后,执行难的问题依然存在,“赢了官司,输了钱的现象仍较为突出,特别是对故意隐匿、转移财产、恶意欠债等情形,惩治手段显得不足。致使人们对通过法律途径获取合法利益失去耐心,进而产生了通过非法拘禁他人强行索要债务的现象时有发生。另在高利贷借贷方面,就其本身属于非法行为,通过法律途径难以得到有效保护,反而因此可能受到政府部门打压。

三、控制和减少债务人质型非法拘禁案发生的对策

(一)加强法制宣传,提升法律意识。提升群众的法律意识,是预防和减少索债型非法拘禁的关键。作为社会经济秩序的维护者,各有关行政及司法机关在严厉打击该类犯罪的同时应当加强法制宣传,促使群众树立“市场经济就是法制经济的思想理念。通过一系列典型的案件,以案说法、释法说理、网络新媒体等方式,让人民群众充分认识到索债型非法拘禁犯罪行为的危害性,从而达到有效的威慑作用,不断提升群众知法、懂法、守法的自觉性,进而形成良好的社会氛围。

(二)加强矛盾调处,多角度解决纠纷。当前,在各街道、乡镇,乃至社区都建立健全了乡镇司法所、人民法院、村民调解委员会等基层组织,充分发挥基层职能机构、人民群众自治组织的职能作用,对于化解群众经济债务纠纷具有十分积极的促进作用,可以有效减少索债型非法拘禁案件的发生。在发现民间纠纷不良苗头时,各基层职能部门、自治组织应当充分发挥各自所长,主动参与调解,相互配合,妥善处理,防止矛盾的进一步转型、升级,防范转化为刑事案件。大多数的债务纠纷当事人都原本是朋友、亲属或者合伙人等,若能够在矛盾转型升级之前,及时发现,通过调处手段降低双方经济损失,则可以有效避免该类拘禁行为产生。

(三)加大整治行动,规范借贷行为。债务纠纷引起的人质型非法拘禁案,很大程度上与执法不严有关。个别职能部门以发展经济、法制建设滞后等为借口,放纵借贷中的不规范行为,是当前执法不严的表现之一。不可否认,由于经济改革的迅猛发展,当前法律、法规已经不能适应市场经济形势发展的需要。但是,现有一系列正确的方针、政策,这是当前保护市场经济运作有序的政策法律依据,司法机关和行政执法部门必须用政策法规指导执法活动。通过专项整治,规制民间借贷,形成有序、有效的行业监管机制,联合工商、税务等行政执法部门,规制投资公司、理财公司行业准入准则,形成一套系统、全面的行业监管机制。

(四)增强司法效力,完善公权力救济。面对当前债务纠纷引发的刑事案件大量涌现,公、检、法应当积极起到主导作用,对此类案件苗头性问题及时查处,在兼顾债权人和债务人利益的同时,提升办案质量,防止矛盾进一步转型升级,人民法院在办理民事债权债务纠纷案件中,努力简化司法程序,对符合条件的,依法采取财产保全和先于执行措施,树立司法公信力。对构成刑事犯罪的,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严厉追究其刑事责任,将追诉漏罪、漏犯、网上追逃、法律监督、快审快判等职责充分融入其中,切实担负起法律赋予的保护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的法律职责,以高效、优质的司法态度为深化经济改革、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作出新贡献。

 

(公诉科  供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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